国寿鸿丰保险查询如何操作?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5-29 07:54:10

投保了国寿鸿丰保险,想要查询自己的保单该如何查询呢?

小高买了国寿鸿丰两年,当时缴了5W,之前的分红情况都是他在网上找的,想确认一下。他现在想加保,还可以吗?要怎么操作?

专家分析:分红产品的话,保险公司每一保单年度都会寄一个分红报表过来,有的是直接发邮件到客户到邮箱里。

保险的本质在于保障、和资产的保全、增值并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所以说您的选择是没错的,不过除此之外保险毕竟是要我们几十年来持有的所以保险本身的“保险”性也就成了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因为每一次金融动荡都会有大大小小的上百家金融公司倒闭破产,所以保险安全了,我们才能有其承诺的保障和利益。

案例分析:这款产品您是在银行买的吧!我们公司每年都会给客户或服务您的业务员派发红利通知书,通过这个方式可以查询到中国人寿每年给您派发的红利;方法二:拨打我们公司95519的24小时服务热线,根据您的保险合同号码或者您的身份证等详细资料来查询您每年的分红情况!

可以致电95519咨询或让你的保险代理人帮您查;在同一份保单上加保是不可以的,如果还想买的话,可以重新填写投保单。

分红是这样分的,公司每年会从净利润中拿出不低于70%的净利润分给客户,也就是说净利润越多,说明公司越能赚钱,自然客户就能分到的红利就会越多了;实力强的公司就能给客户带来持续而稳定的红利;讲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实力,排名在前三甲的莫过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人寿和中国太平洋人寿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银行调高存款利息后,推出的首款分红保险产品,也是一款集合保障与投资为一体的银邮新产品,所有银行网点和邮政门市均有销售。投保该产品的客户在得到固定保险利益和预期保险利益之外,还将有三倍的意外保障和一倍的疾病保障。

国寿鸿丰保险推出以来,深受市民的欢迎和青睐,不断形成热销态势,已经成为我市中介代理市场理财类产品的主打险种。该保险具有如下八个显着特点:

一、投保对象广泛: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投保。

二、交费方式简单:采取一次交清方式,客户可选择五年或十年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办理手续简便:客户可直接到银行、邮政柜面购买鸿丰保险。该保险有票据式保单,填写简单,立等可取。

四、双重保险利益:满期时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每年还可获得中国人寿的红利分配,分享中国人寿的投资经营成果。

五、双重生命保障:一年内因疾病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一年后疾病身故,取得保单载明的保险金。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单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突出了保险的核心功能。

六、保单借款功能:客户急需资金时,可凭保单向中国人寿申请保单现金价值的70%以内的借款,或向银行申请保单解约金80%以内的贷款,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

七、免交利息税:保险期间内客户所得收益免交利息税。

八、金融双重服务:银行(邮储)和中国人寿“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使金融服务更加广泛,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综合服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交费方式:年交
  • 交费期间:十年
  • 保险期间:十六年
  • 投保示例:张先生,30周岁,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000元。张先生最多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 贴心关怀的满期保险金:100000元
  • 超越以往的领先关爱金:17984元
  • 彰显价值的尊贵保障金
  • 疾病生病保障:所交保费数(两年内);11240×已交费年数(两年后)
  • 意外生命保障:33720×已交费年数

注释: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红利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而决定。

2、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在合同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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