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盐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下设东台、大丰、盐都、亭湖、射阳、建湖、阜宁、滨海、响水九个管理部和综合处、归集管理处、资金运用管理处、财务处、稽核内审处(监察室)、技术信息处、业务部等七个处部,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能部门。
一、是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是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是委托由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是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是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是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是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是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是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是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是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是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是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个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的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4、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5、所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标准最低额为准:
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借款年限。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价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价款的7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不高于总价款的40%。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
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
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5、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的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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