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 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3、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保障的范围包括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公费医疗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二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学生。目前,许多城市将原来针对大学生实施的公费医疗保险改变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原来不提供保障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不提供保障的大学生及研究生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三是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无业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仅保障居民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保障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报销额度也有起付标准和封顶标准的规定,各省市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
为更好地保障在大陆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权益,教育部等部门决定,自2013年9月起,在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台湾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出席论坛的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大陆就读的台湾大学生在自愿基础上,可参加就读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财政也将对台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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