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管理和服务工作,医保中心内设六个科:综合科、政策研究宣传科、基金管理科、医疗管理科、信息管理科、财务科。
文件依据: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JP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4、《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榕政综[2000]364号)5、《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1]363号)和相关配套文件
1、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范围和登记时间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古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歧经济区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为参保登记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根据福州市统筹规划,基本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接到医保中心通知的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目前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公费医疗人员;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部分省属企业和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属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2001年8月以后改制、撤消关闭企业自谋职业人员。
2、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文件依据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0]364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实施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1]138号)及相关规定
1、适用范围
改制、破产、撤消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
2、应提供资料
3、办理程序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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