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新通过的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青岛公积金可提取的11种情形。另外,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
11种情况可提取青岛公积金
青岛最新通过的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11种情形下可提取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青岛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青岛公积金贷款重点为首套房小户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目前对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对购买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对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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