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那么,枣庄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条件?关于枣庄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枣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枣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有效购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书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5、回迁住房的,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6、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规划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自租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费结算凭证、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临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生存严重困难的,提供居住所在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还款存折(卡),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枣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符合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符合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申请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第(五)、(八)、(九)、(十)项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符合第(五)、(七)项规定,申请人及配偶可分年度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符合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可按以下方式提取相应金额: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5%以上部分的余额,可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百元以上部分;
(二)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达到5%且连同担保人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20%百元以上部分,可在贷款办理时申请提取未来还款额超出部分;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申请办理贷款时,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自正常还款的第2个月起,由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当月新增且不超过月还款额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借款人已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不再办理按年提取业务;借款人及配偶不正常归还贷款或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借款人须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自行还贷;
(四)借款人及配偶未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分年度申请提取贷后新增缴存额且不超过期间还款额部分;
(五)正常偿还贷款6个月后,借款人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不超过贷款总额百元以上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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