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朋友面临的压力以及意外情况逐渐增多,如何保障女性朋友得到最大的保护呢?下面我来了解一下女性保险的定义、分类以及不同阶段的保险规划。
女性保险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传统的保险男女老少通用,但每个人群需要不同,可能一份保单很多保险责任也就一条适用投保人。女性保险就是为了避免这个问题而细分出来的。它针对一些女性特有的生理情况等,改变以往大网小鱼的片面性,将保险责任更大地利用,真正让女性受益。
经过这样专业资源优化之后,投保人不用支付和自己不相关的费用,所以女性保险大部分都是“低支出、高收入”。
女性担负着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生育与家庭的双重负担,更使她们容易受到伤害。女性买保险,不外乎健康、意外、养老、理财四大类。各个人生阶段的保障重点不同。但无论何种年龄段的女性,保障类的健康、意外险产品都是首选;当基本保障都齐全了,才考虑买养老产品;如果还有闲钱,再选择一些投资类的保险。专门的“女性保险”,就是针对女性特点,特别设计的保险产品,这些女性保险不仅更有针对性,而且去掉了一些并不适用于女性的保障功能,降低了保费。
时下,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主推的产品,但一样逃离不了两个种类,一是保障型,二是投资型。
当然既然从宽泛的传统险中脱颖而出,必定有强调个性的东西。而这些主要体现在保障型保险里,其又细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重大疾病险。如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险,对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等特定癌症,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对系统性红斑狼疮,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对子宫全切除术、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术等10类手术,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保险金。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将母亲和孩子一起列为被保险人,为女性生育、母婴安全等提供保障,如泰康附加女性生育险。
第三种是意外险。比如当女性因为意外等原因需要整形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三十岁以前的单身女性主要关注工作、进修、旅游,或结婚费用。由于此间收入较少且不稳定,应多以保障自己为主。建议选择保费较低的纯保障型寿险附加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月光族的单身女性,可以考虑透过购买一些储蓄型保险强制自己养成储蓄的习惯。
三十岁以后的妇女大多步入了婚姻期。在此阶段女性以关心家庭、生育、子女教育等问题为主。由于收入已趋稳定成长,建议不妨从健康医疗、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三方面的来安排保险组合。值得注意的是,怀孕前可投保女性健康险。普通寿险和意外险一般都明确地将怀孕引起的各种事故和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不过,一些保险公司都已经推出了能覆盖妊娠期疾病的女性健康险,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风险。
此外对于单亲妈妈而言,经济负担可能较双亲家庭重,所以自身疾病保障是单亲妈妈投保的最基本类型。此外应重点考虑孩子的医疗保险,特别是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五十岁之后的女性逐渐进入退休期。这时子女也成家业,确保无后顾之忧的晚年生活是此时期的重点。此时应考虑购买年金保险、养老险;当然,随着年事渐高,应及早提高重大疾病、医疗险的保额。
女性买寿险的最大误区,就是过分关注寿险的投资功能,甚至把投资收益率视为购买的决定性因素,而忽视了保险的本质功能保障。比如买保险时先问“收益率是多少”、“这个保险与定期储蓄比哪个划算”等问题。以分红保险为例,不少女性把分红保险所分“红利”与投资基金、股票的收益率、存款的利率相提并论。殊不知,以保额分红的英式分红保险为例,其最初宗旨是为了应对长期寿险均会面临的通货膨胀的问题,而让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也不过是后期演化的产物。通过逐年的保额分红,如初始二十万的保额,第一年保额分红一万元,第二年保额分红五千元,逐年累积,若因伤病死等触发保单时,能领取大于二十万元的保险金额。这样便能有效避免因逐年通货膨胀导致若干年后的保险金额的大幅缩水。由此可见就英式分红保险的分红设置完全从保险保障的角度出发,与投资收益率并无直接关系。
若有兴趣可以选择某些现金分红的美式分红保险五年来所分的现金红利与五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相比,投资收益率孰高孰低便会一目了然。若既想获得保障,又担心资产的缩水问题,不妨考虑将投资合理分散于基金、股票、保险等渠道,进行多产品搭配组合,而不是在一种保险产品上既想获得高保障,又想得到高收益率。
2011年7月4日获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文涉及对某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属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的情形,自然不属于共有财产。后半句可以理解为由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养老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非商业保险。
与处理养老保险的方式类似,对拥有现金价值(又称为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所具有的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现金价值可能小于或大于实际缴纳的保费总额)的商业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了商业保险费,无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甚至是孩子,在离婚诉讼时,投保人对保单的解约权或退保权,均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即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拥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离婚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时,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近期国内保险市场出现了一款强化女性概念,为女性提供婚姻保障的专属险种产品,其“特别之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明确约定为女性。根据销售人员介绍,该险种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生存利益也全部归属女性,万一婚变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也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能归属女性。这种借《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而进行的宣传噱头显然值得商榷:《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是(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财产的范围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不能擅自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保险的宣传混淆了生存利益、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概念。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分割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女性作为受益人应得的生存利益还无关系,因为此时未出险,尚不能产生受益人。无论保单如何规定,婚姻存续期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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