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必要性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1-12 16:13:18

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它的条款,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也要学习它的条款。要是一个保险没有了条款,就如同鱼儿没有了水,所以条款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来说就显得特别的重要。所以就显示出了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必要性,我们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所以我们必须要去了解更多的车险知识,下面就看下具体的注意事项吧。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在保险条款设计上,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体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济功能而非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我们知道,保险具有商业性和金融性的特点,保险人作为经营主体是以公司这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法人形式作为载体,因此,不可必免的要考虑风险、利益,投入与产出比等因素,以避免对公司生产发展不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强制性保险,在免赔条款设计上,《条例》应适当照顾保险公司的这种赢利性,但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基础保障性,在两者的平衡利益上限制一些免赔条款的适用。

以某40岁行人甲为例,乙的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甲当场撞死,该车逃逸。盗车者即肇事者将被盗车辆卖掉后钱款挥霍一空,后该人被捕时个人财产为零。

交通事故的后果导致一个家庭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但对于此种情况,受害人家属却不能依交强险这个最后获取经济赔偿的机会得到赔付。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受害者家属得到的经济赔偿数额(仅指死亡赔偿金)以北京市2008年的相关数字为例,赔偿额度在五十万左右,而这五十万针对受害者家属来讲,因被告人没有个人财产判决无法执行到位,赔偿额为零。

假设该车没有发生盗、抢事件,由车主本人驾驶,因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受害者死亡,因符合交强险的理赔条件,即便赔偿者没有个人财产,通过交强险也可以到十万余元的赔偿。相比之下,同样是在马路上步行的行人,同是事故的受害者,其在法益上体现的是相同的价值---生命的消亡,而在赔偿结果上却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并不体现在刑事责任自负的规定上,而是在于《条例》规定的欠缺。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总则部分的相关之规定,除被保险人故意外,并没有体现出《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对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的规定。《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上述情形为免责条款,同时为了平衡利益,又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三种免赔情况下的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上述案件的抢救费用仍由最终的责任人支付,保险公司并没有实际支出,免则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受益范围。

这从保监会的2007年官方宣称可以得到证实: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元,2007年1至10月交强险账面利润为9.3亿元。为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了费率调整的初步方案。该调整方案后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我们并非专业的保险人士,也不会复杂的统计业务,但该组统计数字仍然使我们得出交强险的实施并未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相反却是个盈利险种的结论。同样,从2008年交强险保费调整和赔偿限额的增加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保险公司作为抵御风险实力强劲的公司法人,在实施交强险赢利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是有能力对受害者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项目承担垫付义务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以行政命令方式出现的强制缔约保险,是当钢体与肉体撞击时法律为维护弱者的利益、彰显法的公平正义而做出的合理倾斜,因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

因此,认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改革,扩大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转嫁社会风险,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再空守一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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