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贷前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首先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信息不一致,须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管理中心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申请时现场打印);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申请人,提交的离婚证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注: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5.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预告登记复印件一份);6.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二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7.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8.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9.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同时办理);10.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1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复印件一份。12.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以上是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开心保网青岛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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