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
3、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其合同签订或产权证取得之日起1年内;
5、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6、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2、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应提供未婚证明,丧偶、离异的应提供未再婚证明;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5、担保材料:
(1)以现房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评估报告;
(2)以期房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
(3)以质押担保的,应提供“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
4、以担保公司担保的,应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6、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信用情况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本人平均月缴存额(前12个月)×2.5×剩余工作月数
公式中:本人平均月缴存额等于前12个月月汇缴额之和除以12;所计算的贷款额度千元取整,且不超过单方最高贷款额度。
注:剩余工作月数为男性按60周岁减去申请时实际年龄计算、女性按55周岁减去申请时实际年龄计算,以月为单位取整。贷款期限由借款申请人在规定贷款期限内自行确定。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人年龄之和统一为: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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