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年的,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可一次性缴足保费
如果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职工就可以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当然,职工也可以选择不一次性缴足的,而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只能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社保局方面同时表示,通知执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新规的实施对东莞市职工有一定好处。东莞市社保局负责人解释,7月1日前,东莞市职工参加医保须终生缴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职工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原用人单位仍须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根据新规,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又达到规定最低年限的,就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本人和单位不再需要终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局负责人解释称,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边缴费边享受待遇,医保基金既要解决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也要解决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因此,基金支出压力相对较大,需要更长的缴费年限来筹集基金解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多数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设定为20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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