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局: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发布者:耿翠婷|发布时间:2014-07-01 10:35:42

为进一步健全天津市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天津市委、市政府同意,天津社保局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月90元调整为100元。

三、所需资金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天津社保局: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社保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天津社保局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天津社保局: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出生日期变更后待遇发放有关问题

一、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出生日期后,其领取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的,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养老保障待遇核定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其中: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变更后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核定。

二、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出生日期后,其实际年龄不满60周岁的,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撤销已审核办理的养老保障待遇发放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终止发放其待遇。同时,本人应一次性退还已领取的待遇。待本人年满60周岁时,再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是天津市委、市政府、天津社保局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重要举措,对完善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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