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厦门完成了2013社保年度结转,参保人正式开始享受本月起执行的厦门医保新政策。今天起,门诊、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大幅降低;同时,大病医疗费负担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达到50万元、45万元。
市人社局局长李钦辉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介绍,作为今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实施后,可减轻参保人员62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
一直以来,厦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每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后,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都会分别随之增加200元左右,这样参保人员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门槛就会逐年增高,无形中降低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但按照医保新政策,从2013社保年度起,厦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不再随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变化,在职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从2100.96元(以2013社平工资4377元为基数计算)降为15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从1050.48元降为600元。
同样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也降低了。今后,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800元、1100元、400元,退休人员减半计算;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100元、600元、200元,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将各提高五个百分点。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从35%、45%、55%提高到40%、50%、60%;同时,将城乡居民补充医保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经测算,调整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6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
补充医保 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
新的医保政策还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各提高了14万元,分别从原来的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
调整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达到50万元、45万元。
经测算,这一调整可减轻参保人员200万元的大额医疗费负担。
截至昨日中午12时,2013社保年度结转已基本完成,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恢复刷卡服务。
此次社保年度结转从2013年7月1日零时开始,结转期间,参保人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现金垫付,自7月4日起的正常工作时间,凭收费票据(包括诊察费)、病历等相关材料和社保卡到原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冲正报销,冲正报销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
年度结转期间,在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用现金购药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能报销。
市社保中心提醒,异地就医人员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垫付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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