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体是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成立,是直属于市政府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网上维权专栏暂只受理用户以本人及个人名义提出的投诉:
1、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指被投诉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为投诉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欠)少缴住房公积金(指被投诉单位已经为投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存在未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存或未足额缴存)。
您还可以前往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管理部门提出包括上述投诉在内的涉及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信访、举报和投诉。
您通过本栏目提出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如您尚未取得上述材料,请在取得有关材料后再行投诉。
您应按本栏目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信息,本中心工作人员将在10日内联系您,并通知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如您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实、无效或者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将影响本中心对您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可能会导致该投诉无法处理、延迟处理或不予处理。
您在本栏目中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本中心将为您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为您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为信访处理和执法调查所必需,敬请注意。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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