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保监会正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委,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而突破口初步确定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制订了“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的战略,即在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在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在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由于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建立模式在各个地方不一定相同,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出一些适合的模式。以深圳市为例,因大亚湾核电站位于深圳市,所以在《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规划时,将核事故有关内容包含在内,其它一些地区可能不会涉及这一方面。同时,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而另一试点云南省,因巨灾以地震为主,所以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主要针对居民的住房保障。
2013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市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据深圳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4年1月6日,云南楚雄州试点的住宅(农房)地震保险,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形式参与保费支出已得到确定。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了实质性进展。从两地实践的方案来看,尽管细节模式不同,但大体框架均是当地财政支持,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实现广覆盖、低保障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地方破题的同时,保监会争取在2014年能将《巨灾保险条例》报国务院通过,但尚无具体时间表。保监会正在尝试与财政部等部委协调,建立中央层面的巨灾“资金池”,资金将涵盖财政投入、保费分摊以及社会捐助等多个来源,用于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此外,保监会也希望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些地区、企业纳入强制投保的序列。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新的灾害多发期,地震、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近20年来,国际上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40%,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3%左右。受制于险企偿付能力不高,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力量很难单独承担巨灾对居民财产及人身造成的损失。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表示,保监会正在尝试与财政部等部委协调,建立中央层面的巨灾“资金储备池”,资金将涵盖财政投入、保费分摊以及社会捐助等多个来源,用于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资金储备池”建立之后,巨灾风险最后的承担者仍然是政府,但在巨灾保险制度的推动下,政府可以在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而不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将所有的赔付压力都集中到财政身上。
应对巨灾保险,不是一个公司或行业所能做到的,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建立灾害分散的长效机制。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春雷指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建立分层结构的公众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明确各层保障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实现巨灾风险由低到高的逐级分散。同时,建立和完善公众巨灾保障的再保险体系,发挥再保险在风险分散中的关键性作用,实现巨灾风险的充分分散。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应建立全国统筹、逐年滚存的巨灾基金制度以及财政紧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推动巨灾证券化等创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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