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地震灾害频发,不仅带来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且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为了减轻地震等巨灾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我国保监会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我国巨灾体系的完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频繁,经过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在近50年的运行中不断完善,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稳定生活和恢复经济的作用。学习日本构建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对我国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提供。保险主要对象包括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财产,居民因地震等巨灾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伤害等由生命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赔付。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设计针对各种自然灾害,火灾、雷击、台风、雪灾、洪水等都在火灾保险范围内,但地震、火山喷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导致的损害不属于火险赔付对象。加入地震保险必须与加入火灾保险或综合保险配套,不能单独加入。
日本地震保险费率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区域等级、建筑年限、建筑类型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进行调整。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和相关研究机构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及受灾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在对地震危险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危险度大小将日本区域单位划分为四个等级和八个费率档次,基本费率从0.05%到0.313%不等。
由于日本的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过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旧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再根据建筑物的建筑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区差异进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调查结果显示,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民众对加入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未加入地震保险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东北三县重灾区岩手、宫城、福岛,地震保险加入率约达50%。
从本质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是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是这一模式的重要载体。JE R由商业保险公司1966年共同投资10亿日元组建,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从运作模式看,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转保给JE R。JE R将风险的一部分返回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交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地震损失发生时,三方按照预定规则分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区间,全部由JE R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11226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1925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JE R各承担50%;第四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3712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 担9 5 %, 直 接 保 险 公 司 承 担5 %; 第 五 层 , 保 险 赔 偿 金 额 在37120一5500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从赔偿条件看,最初是赔偿全部损失,目前是分为三个层次:如果是全部损坏,按100%赔付;损坏一半,则赔付50%;一部分损坏,仅赔付5%。对损害程度的判断有统一标准。
通常,地震保险承保限额是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一50%,但建筑物最初最多赔付9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5000万日元;生活用家庭财产最初是最多赔付6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1000万日元。地震保险只是确保投保人在震灾之后的生活安定。建筑即使全部损坏,赔付额也不足以让灾民用来重建住宅,只能用作临时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补充资金。
保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进阶的路径上,监管层最终选择了改变进阶路径,选择了“三条线、齐步走”这一更为快速、高效的方式。
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或以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加速建立。而有别于之前“先立法、建基金、再研究具体模式等”的一步一步走的方式,监管层将实行“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战略。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订《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的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4年1月6日,云南楚雄州试点的住宅(农房)地震保险,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形式参与保费支出已得到确定。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了实质性进展。从两地实践的方案来看,尽管细节模式不同,但大体框架均是当地财政支持,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实现广覆盖、低保障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地方破题的同时,保监会争取在2014年能将《巨灾保险条例》报国务院通过,但尚无具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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