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福州医保,福州医保紧跟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医疗保险出现的问题,适时的出台利民政策,是福州人民的医疗保障。
福州医保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支付范围为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20%。
二、 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三、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助的对象范围由现行规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四、 调整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自谋职业人员为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2008年7月-2009年6月按以下标准调整缴费计算基数。
1、缴费年限不足25年月补缴标准:199.58(基本医保);169.65元(大病统筹)。
2、月缴费基数:最高:5987.49元;最低:1397.08元(基本医保),1197.50元(大病统筹)。
3、流动职工月缴费标准:119.75元。
4、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3950元
1、榕政综[2007]2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榕劳医保[2007]621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四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及长期居住在榕(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社区统一办理需提交《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缴费明细表》及由参保人填写的《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学校统一办理需提交《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福州市在校学生新参加医疗保险明细表》、《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续保明细表》及由参保学生填写的《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应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页);②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③低保人员还应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含农村低保人员);
3、1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的表格及“2”里的材料及任意银联卡(用于缴费)自行到医保窗口当场办理(①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当天起享受医保待遇;②出生后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受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享受医保待遇日期截止到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
4、港、澳、台居民需在本社区常住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城镇居民医保,社区需提供其常住一年以上证明。
昨日来自省人社厅消息称,福州市拟于2013年1月1日起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届时,个人账户不仅可在定点药店买药,还可以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悉,根据原来规定,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其中,个人账户主要用于结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门诊、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前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为用好用活个人账户基金,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福州市将于近期出台新规,以扩大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
政策调整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 (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在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缴款协议后,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在市属以下(含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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