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医保中心的政策汇编

发布者:张艳涛|发布时间:2012-12-26 11:15:46

福州医保中心是福州市医疗保险的管理执行机构,也是医疗政策制定者主要负责人,下面是福州医保中心一些政策汇编。

政策一: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福州医保中心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将城镇参保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

三、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四、 将结核病规范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和重症肌无力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将血友病扩大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

政策二: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指导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福州医保中心现就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覆盖人群和资金来源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均可享受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二、 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药品: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甲类品种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药品费用;

(二)诊疗项目:门诊一般诊疗费、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政策三: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保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和《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医保药品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15号)精神,福州医保中心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及临床用药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作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对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等17种西药、注射用益气复脉1种中成药适当调高自付比例;

二、 对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等4种西药、新癀片等10种中成药降低或取消自付比例;

三、 对复方氨基酸(18AA-Ⅶ,18B)等2种西药增设自付比例。

政策四:

  关于提高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 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2〕7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将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600元提高到20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 将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原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大学医疗机构扩大到市本级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

三、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以现金方式结算。由市医保中心每周派专人到学校收取报销凭证(包括门诊发票、费用清单、《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金额汇入参保学生的银行账户(附短信通知)。

四、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提高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2〕121号)因内容不完整,现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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