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养老、医疗保险可“漫游”,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规范捐赠票据使用……一系列新规定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2011年7月1日我省将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相同。该试点市县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后果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设立和服务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些都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和前瞻性,都对我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开拓创新,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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