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1待遇免征个税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2-26 14:58:56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我国政府出台工伤保险条例2011,从多角度解决工伤保险的问题所在,接下来就一起了解一下。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通知明确,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截至2011年底,广东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848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为1909万人,两者数量分别在全国占比1/6、1/4,广东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也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

另据了解,从2004-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支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13.3亿元,涉及115.5万人,人均待遇费用从2004年的7332元提高至2011年的14863元。2011年,广东还将全省2.5万名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属地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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