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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热点解析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津贴发放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
(1)1990-1994年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含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100元/月。自2009年1月起,标准为600元/月。
(2)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用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
(3)2001-2010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发〔2001〕10号),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4)2004-2010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财政特殊津贴20000元,并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1994年以前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发放方式和津贴标准不变。已享受一次性5000元、10000元津贴的不再补发。
(二)省政府特殊津贴。
1990年至2000年选拔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含离退休和离退休后出国定居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2001年及以后选拔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1万元。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
(1)2000-2003年选拔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津贴3000元。
(2)2004-2010年选拔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津贴10000元。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深圳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新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圳市贯彻“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要求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针政策的体现之一,也是深圳市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的配套措施之一。其意义在于三方面:一是促进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让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吸引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日益增多的需求。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在春节前发布信息,是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发出的明确信号,同时也便于企业统筹安排全年预算支出;三是作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配套措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力促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深圳质量建设。
为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在广泛开展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企业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可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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