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最大限度的支持我市公积金缴存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和改善居住问题,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的精神,经市政府2012年2月29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调整贷款最高限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
二、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但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
三、上述政策的实施时间暂定为一年,即: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的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
四、现行的其它购房支取公积金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不变
关于2013年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我中心在2013年将继续执行以下公积金贷款、支取临时政策:
一、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二、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但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
三、继续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对所有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没有享受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但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目前已经完清房贷本息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仍执行二套房贷利率。
五、上述临时政策的实施时间暂定为一年,即: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的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
六、现行的其它购房支取公积金政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不变
关于一次性付款购房后支取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防范公积金骗取骗提行为的发生,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经2013年2月4日市中心业务办公会研究,再次重申:
一、对一次性付款购房支取公积金的(含异地、本地购买)一律停止现场办理支取。
二、对所有一次性付款购房支取公积金的,必须实行先查询核实,属实后再通知申请人办理支取。
三、各区县涉及在市中心城区一次性付款购房后支取公积金的,由所在地管理部将《产权信息查询函》的基本内容填写完并传真到中心办公室盖章,交由归集科统一到市房管局负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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