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1日起,江苏省各类地区均以超过12%的增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我国受金融危机冲击作出政策调整之后,第一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为帮助企业降低因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经营成本,江苏将帮助企业减负稳岗,力争消化企业提高的用工成本。
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江苏省从2013年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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