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到,我在单位上班已经有二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在劳动合同有约定,每月的工资中包含保险金,由员工自己缴纳。我没有交,现在因工负伤,请问我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由你个人缴纳的条款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你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及相关待遇由你单位承担。
员工入职30天内须缴社保 未按时缴费可采取强制措施
11月1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实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面临处罚。
社保法实施之后,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部分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给参加社保”、“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理由少缴社保费”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员工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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