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办牌照 保险不生效
车主刘先生刚买不久的新车被撞了,正庆幸有保险公司买单时,却被告知由于车子还没上牌,也没有行驶证、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3年前公安部取消新车移动证,改为实行“临时号牌”之后,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正越来越多。
现行的上牌制度,让绝大多数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以致出现了买车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险真空期。在日均新增2000辆新车的今天,“保险真空期”已经给所有出行的人和车都带来了显而易见的风险。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那新车上牌之前这段真空期的上路风险,就要由车主或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了。
所以,车主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没有办牌照 保险是不生效的。新买的车子,一定要先上牌照。
2.未上牌遇到突发车祸 合同不明索赔很难
今年初,曹先生在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轿车,当时的空车价格为12.38万元,考虑到车辆需要上江苏省的牌照,因此在与汽车销售公司签的合同中注明,销售商在7月底前将无锡的牌照上完,过期需要支付违约金。在签好这份合同后,曹先生当天就提车开回家,并且办理了保险等相关事宜。
半个月后,双方根据约定到江苏境内为车辆上牌,由汽车销售商派人驾驶,曹先生的妻子坐在车内陪同前往。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过程中,驾驶员不知何故,驾车突然撞到了高速公路的护栏,车头损坏、保险杠脱落,在花去了2万多元的维修费后,车辆得以修复。
事发后,销售商向曹先生提出了解决方案,他们同意受损车辆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后,其余的维修费用由公司补足,并且给予曹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曹先生觉得自己买的是一辆新车,上牌是销售商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既然交车给经销商时还是完好的,那么在上牌之后商家还给自己的也应该是一辆新车。现在车辆已受损,虽然经过了特约维修点修理,但毕竟是一辆已经受过伤的车,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所以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汽车销售公司的经理助理叶先生解释了该公司不同意为消费者曹先生更换新车的原因,他认为车祸是属于天灾人祸,并不是公司业务员故意为之。这个事故是在曹先生购车并且签收之后发生的,而且车辆在签收之后,曹先生已经回家使用了一段时间。上牌服务只是汽车销售商为其提供的一种代理服务,虽然也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可按照行业内一般的操作流程,受损的车辆还是以修复为主。
事故发生后,销售商对车辆的受损部件已经全部换新,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消费者对车辆的质量不放心,可以请质检部门对修复后的车辆进行验收。公司也积极协调理赔事宜,同意对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补足,并愿意对车主给予一定形式的安慰补偿。如果日后曹先生发现自己的车由于这次事故而带来了其它一些问题,公司愿意继续为他提供服务。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公司出于对曹先生的同情,已同意代为出售这辆车,并贴补一定的费用,为曹先生更换一辆新车。
在购车时,曹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汽车销售与服务合同,并非是《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曹先生与汽车销售商签的合同不是示范文本,合同中对上牌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进行约定,因此在事发后双方容易就赔偿方式、金额等发生意见分歧。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汽车购买和上牌服务是主附合同,在两份合同中,对于车辆上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如果当初曹先生与销售商签了这份示范合同的话,那么现在的纠纷就可以完全避免。
所以在购买时最好能够签订示范文本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一旦涉及第三人的伤害事故,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故责任,很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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