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社会走向了文明,汽车在文明社会中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另一方面,汽车也给人类带来了因为汽车行驶而产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侵害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受害人痛不欲生。风险的出现,就促成了车辆保险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车险保险意义就在于对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有的车主并没有清楚车险理赔的条例法规,这样会使车主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合肥某企业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 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驾驶员驾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两人 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公司驾驶员与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对事故协调中,公司及其驾驶员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
此后,该企业以调解协议中载明的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遭拒。该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已经予以赔付的损失予 以保险理赔。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否直接作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予以索赔及如何核定保险事 故的损失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部分超出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了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并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27万余元。
对交通事故双方在交 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约束力的判断。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因有公安交警部门的参与,容易使人产生认识误区,很多人认为该协议 具有一般民事协议所不具备的特殊强制力和执行力。
实质上,我国法律对于交警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并未赋予强制执行力,其性质仅属民事协议的范畴,其约束 的对象也仅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公司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在其未明确认可该协议的情形下,协议并不当然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处理与被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当然有权对就未参与签订的协议是否加重自身的负担进行审查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合理抗辩。
温馨提示:不同案件所需要提供的车险理赔证明单据也是不同的。如果此次意外属于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索赔时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有盖章或签字的出险通知书、由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的出险证明、修车发票原件、修理更换零部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如果事故涉及车损或人身伤亡,除了以上证明材料外,车主还应该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车险理赔的证明单据:医院出据的伤者诊断证明、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以及有派出所盖章的家庭情况证明等等。
如果保险车辆发生的是非道路交通事故,车主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车险理赔的证明单证:出险通知书、事故照片、出险证明(派出所盖章)、调解书以及各种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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