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特别是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通过制度并轨、政策整合,构建了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跃升。
突出特点向精细化管理迈进
近年来,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快速增长,基金收支平衡面临风险。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北京市人社局通过构建1个信息平台、开发2套信息系统、完善3项管控措施的"一二三工程",提升了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突出重点向结算改革要成效
为了促进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健康可持续发展,北京市在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和按病种分组付费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实行总额预付和按病种分组付费的改革过程中,北京市建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保付费新机制,破除了按项目付费的弊端,充分调动了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主动性,提升了服务能力和质量,降低了医疗成本,实现了内涵式发展。
同时,北京市人社局还制定了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配套措施,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基金支出总量控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承担的服务量,分级下达医保费用增长控制指标,实行属地管理。医保总量控制措施的实施,为确保总额预付和按病种分组付费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章总则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个人账户如何办理:
答: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参保,其个人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办理。个体劳动者参保,需要向参保地所在市、区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这些机构代为办理。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个人账户能否支付住院费用?
答:住院费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个人账户资金是如何计息的?
答: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按照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不需缴纳利息税。
北京市医疗保险条例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是否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专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具体说,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上的剩余资金,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划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如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笔钱以支票形式转入其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由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继承人。若无继承人,这笔钱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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