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2〕169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6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当年缴存:年利率由0.40调整为0.35
上年结转:年利率由2.85调整为2.6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
贷款期限为1-5年(含5年),年利率由4.20调整为4.00
贷款期限为5-30你(含30年),年利率由4.70调整为4.50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2年7月6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7月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7月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3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二)2012年7月6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2年7月6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四、 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房又认贷
今年1月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根据通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首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29.4平方米的,购房者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将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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