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新政,失业保险本月起统一发放。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全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自4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各区县街(乡)社保所发放改为由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即可领取。
此次调整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将风险点由原来的300多个减少到1个,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从而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失业保险制度建立26年来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至此终结。
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中、农、工、建等共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即同一环节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以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如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自选开户银行
此前,失业保险金发放都是经过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每个社保所各自规定发放时间。今后调整为银行发放,意味着发放的时间也将统一,固定为每月17日,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就可以领取。
失业人员可自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账户,在总共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由社保所发放时,相当于有300多个风险点;改为统一由社保中心发放后,失业管理系统将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同时,也能够减轻区县、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的负担。
一、北京市社保之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9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678元调整到72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3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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