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灵活调整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新参保人员取消10%缴费比例,将全部调整为6.8%;老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按10%比例缴费或更改为6.8%缴费。新政策实施后,医保局热线接到大量参保人的咨询电话。主要问题集中于,如何办理比例变更?到底哪种缴费比例更好?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种比例只是缴费金额不同而已,其所享受的待遇、退休政策时间、缴费年限等都是一样的,没有哪个更好的区别,只是看哪种比例更符合缴费者的需求。”
对于老参保户来说,现在沈阳市是按照2010年的社会平均工资3212元来执行,如果按照10%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要缴费321.2元,按照6.8%则每月需要缴费218.42元。
除了费用上多出100多元以外,10%缴费比例的用户设有账户,其中每个月会有一些钱打入。进账比例是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账比例为2.8%,是89.9元;45周岁以上为3.5%,约为112.4元。账户中打入的钱,和每个月多交的钱数差不多。如果老用户选择改变,原有账户资金依然会保留。不选择改变钱会依然正常每月进账户。
需要办理变更的用户,只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医保卡于每个月的1日至15日,到户口所在区的分局大厅办理即可。目前的办理程序正在调整中,去之前可提前询问。
长春市对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80元执行。
医保政府补助增加40元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全省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5元调整为31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根据不同的群体,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也有所不同。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3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3元(县财政补助64.6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9.8元(县财政补助199.6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9.8元(县财政补助179.6元)。
生活困难劳模个人缴10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9.8元(县财政补助119.6元)。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另外,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县财政补助49.6元)。
杭州市提高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近日通知,2013起,杭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将执行新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3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1.98元,即:35731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1元(医疗互助救济金)=271.98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4.78元,即:35731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60%÷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1元(医疗互助救济金)=164.7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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