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倾向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将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新旧保险法对比还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新旧保险法对比:带病投保超过2年也可获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是故意不告知,保险费也可以不退。
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将丧失合同解除权和事故拒赔权。
解读:按规定,如果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保险公司的个别销售人员,特别是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告知实情的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也可能要赔付。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拒赔。
新旧保险法对比:事故理赔30天内必须核定
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会经常听到这样的批评声音:时间长、手续繁、理赔难。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但“及时”二字是非常模糊的时间概念,由于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界定,在现实中往往会推延较长的时间,但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在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
解读:旧《保险法》关于事故核定与理赔的时间规定欠明确,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因时日拖延、心力交瘁而抱怨多多。而新《保险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旧保险法对比:超额保费可索回
案例: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该要折旧。周涛觉得不合理,因为保费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在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是因为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一直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要退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越高。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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