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4-28 17:42:38

今年宁波职工医疗保险跨入新年度,宁波市再次调整了职工医保政策,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覆盖面将更广,医保待遇也进一步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六大调整

一、外来务工人员个人需要缴费。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5.5%的比例缴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按1%的比例缴费。

二、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扩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基础上,还可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三、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有所调整。参保人员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可以按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登记备案,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可以按特殊病种治疗享受医保待遇。此项政策调整同时适用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提前。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及雇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即对首次参保或中断续保的,不再设立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对于原已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的,统一为5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职工医保缴费停征一个月。为做好职工医保缴费记账月份与养老保险缴费的统一,今年5月,宁波统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停征一个月(4月新参保及中断续保人员仍按规定缴费),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费征缴记录月份已与养老保险统一的县(市)不执行此政策。

六、市内医保“一卡通”应凭社保卡就医。大市范围内,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跨区域(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就医时,应凭本人的社保卡结算医疗费。未使用社保卡结算的,除急诊情况外,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职工医保新年度账户更新

市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2013年度个人账户将于5月1日凌晨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即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资金。具体划入情况为:在职职工按2013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7%,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4%;退休人员按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预划入,70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4.5%(1948.8元),70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5%(2166元)。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847.2元,45周岁(含)以上915.6元。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医疗保险费补缴

调整后,有五类情形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医保费,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也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情形一,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情形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情形三,职工医保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类似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缴);情形四,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但在办理医保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了医保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又补缴的;情形五,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并补缴的。

此外,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宁波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原保险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的,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跨年度就医如何结算

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如果参保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住院、5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

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机12小时。2013年4月30日18时至5月1日6时,宁波市医保实时交易结算系统将停止对外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宁波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届时上述范围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实时交易结算暂停,外配处方及非处方药购药亦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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