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职工的保险保障,国家大力支持工伤保险试点工作。为求更好的提高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扩大工伤预防的试点范围。试点城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为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主要用来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近日,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工作。
2009年,人社部在河南、广东、海南等3省的12个地市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取得初步成效。此次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城市范围作了规定,要求每个省(区、市)确定不超过2个地(市、区)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条件不具备的可暂不确定试点城市;明确了扩大试点的内容;试点城市在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时,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14条建议,包括对“因工外出期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等的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等。
《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要求各地要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管理办法和评估办法,细化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探索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方式,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理、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河南、广东、海南3省的12个地市自2009年始陆续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扩大试点,每个省(区、市)确定不超过2个地(市、区)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
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市级统筹;保证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结余;经办机构有专门的工伤保险科室和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管理规范,具备本地区工伤保险完整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和能力等。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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