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此明确有限合伙制PE可投资保险公司。
保监会称,根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的原则,单个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合计不能超过15%。同时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根据《通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保监会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此规定还可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此前,股权投资企业中通常采用公司制企业来投资中国保险公司。一位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士认为,此次《通知》将明确有限合伙制PE在保险公司中的股东地位。
2012年12月,保监会曾批复北京华山弘业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长城人寿的增发,华山弘业认购长城人寿1388.89万股,占总股本比例的0.88%。保监会称,这是《通知》出台前的试点个案。
保监会指出,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近年在国内股权投资领域的规模和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因此应市场需求出台《通知》。
《通知》仅适用于中资保险机构,即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险机构,可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被投资的保险公司需要符合拥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的资质要求。
保监会称,能投资保险公司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企业,但需要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成立,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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