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本文以上海为例,详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据市医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919元提高到2012年的1066元,人均提高147元。同时继续按不同年龄段设置筹资标准。为了不增加参保居民的负担,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上海市将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对于增设的住院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也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相关知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四是坚持统筹协调。要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地区之间的平衡,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以及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办法。对老年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孤儿及特困家庭子女等人群,给予参保缴费部分补助和全额补助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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