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起,各省市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调整并且开始执行,那么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市民有哪些实际的影响呢,让我们一同来解读一下。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老人孩子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最低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
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新工伤保险条例还存在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条例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意见再次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不少学生直呼“伤不起”。
资深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只针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对于企业来说,有不少实习生只在企业实习两三个月,如果要求企业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就加大了企业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会导致企业减少提供实习岗位。
律师表示,实习生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来就很薄弱,而法律上的空白和缺失,给了一些企业可乘之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保障实习生的安全是有一定推动意义的。“但是,如果在商业保险制度推进不全面,而实习期间因工作受的伤害又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情况下,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将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工伤,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因此,强制购买商业保险是目前符合实际的做法。”律师认为,对于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的,要出台切实的处罚条例,监管到位。而对于实习生个人,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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