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理财保障功能的分红险,吸引了很多人的眼光,分红险如何购买?幸福人寿分红险怎么样?本文介绍了幸福人寿的两种分红险。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幸福人寿于2007年11月5日正式成立,现有注册资本23.18亿元。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再保险业务。
幸福人寿贯彻“诚信、责任、高效、创新”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诚信规范、肩负责任、共创价值、服务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强化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价值,打造一流的金融企业,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和谐。
幸福富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投保须知
1.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
2.交费期间:1/3/5/10/15/20年交
3.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
4.保费要求:主约每份保险费为10000元,10000元以上部分保额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有效基本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2)交费方式: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2)保险期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
(3)保额要求: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超过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案例
30周岁的高先生,投保“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4806元,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高先生20年共交保费96120元,当他5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124912元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10万元(保证利益)+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满期金(19625元)+终了红利(5287元)
高先生若在40岁时不幸身故或全残,他的保险收益人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110089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万(保证利益)+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8398元)+体恤金(1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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