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便于维权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10-12 16:54:16

高某自2012年年初起在某收购站从事搬运工作,期间,该收购站为包括高某在内的11名工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金额为40000元/人,未指定受益人。

2013年1月25日,高某等数名工人依该收购站负责人指示,在汽车修理厂门口搬运废旧金属时,高某突然后仰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公安局对事发现场人员龚某、吴某、李某进行调查。龚某、吴某均称当时没有什么东西砸到他,他突然倒下。宣城某医院急诊病历记载是患者突然后仰倒地。事故发生当日,投保人吴某即拨打保险公司报险电话进行了报险。

2013年3月19日,高某之子向保险公司理赔,同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向高某之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拒绝理赔。被投保人高某尸体已于2013年1月28日火化。2013年4月9日,高某之子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立即给付其保险金40000元。

那么,究竟突然倒地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中,高某死亡是否外来的、非疾病的原因所致,因其系突然后仰倒地死亡,是先死亡后摔倒,还是先摔倒后死亡,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只有进行尸检才能查明具体死亡原因,但高某尸体已经火化,而投保人在事故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险,被告未要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尸检,那么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致死的理由无法得到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应对不能举证证明高某的死因是由于潜在疾病所致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高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死亡的约定,被告应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万元。由此可见,了解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是十分有必要的。

接下来,开心保小编就带您了解意外伤害险理赔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是怎样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赔的情形: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七、被保险人扒车跳车;八、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九、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十、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十三、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十五、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十六、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十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十八 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二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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