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个人补缴相关问题答疑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11-09 12:44:37

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社保个人补缴相关问题答疑。

1、《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人员类别为哪些?《通知》中明确,涉及人员为“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农业户口不涉及档案问题,故应明确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3、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6、补缴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7、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 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0、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注意事项:办理补缴的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补缴养老保险通告上的说明,带齐证件,除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个人补缴——相关链接

北京2013年社保个人补缴方案

需补缴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离职社保个人补缴怎么办?

咨询:我是外地户口,2006年来京工作,2012年11月离职的,公司将我的社保停缴了。我于2013年4月份找到新的工作,公司重新给我缴纳社保,但是我想问一下,在2012年12月份和2013年1、2、3月份的社会保险我能否补缴?该如何咨询? ——朝阳区许女士帮帮看:

市人力社保局:属于外埠户口人员的,2012年12月和2013年1、2、3月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个人不能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也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在本市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补缴无工作单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还想了解人事和劳动保障政策欢迎拨打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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