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律以保险标的的不同,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从我国保险法把重复保险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而非总则中可以看出,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所决定的。学术界也大多认为,只有财产保险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人身保险也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观点:一是认为任何险种都存在重复保险;二是认为重复保险仅适用于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和丧葬费用保险;三是认为重复保险应适用于生存保险、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四是认为应适用于投保人基于对被保险人之经济上保险利益投保之死亡保险,如信用保险、限额医疗费用保险和限额失能保险。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显然忽视了作为人身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或身体无价性这一特点。其他三种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依据目前的保险法,重复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重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过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重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
第一,投保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第二,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但不同的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同样,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但不同的保险利益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不构成重复保险。第三,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期限。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期限必须同时完全重合或部分重合。《日本商法典》就有同时复保险和异时复保险的划分。该法典第632条(同时复保险)规定:“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订立数个保险契约,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额时,各保险人的负担额按照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数个保险契约的日期相同时,推定其同时订立的契约。”第633条(异时复保险)规定:“逐次订立数个保险契约时,前保险人先负担损失。前保险人的负担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则由后保险人负担其差额。”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重复保险。但是,将全部保险价额投保后,以下列各情形为限,仍可再订保险契约,不构成重复保险:一是约定将对前保险人的权利转让于后保险人时;二是与后保险人相约,抛弃对前保险人权利之全部或一部时;三是以前保险人不赔偿损失为条件时。
重复保险合同指对于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与多个独立的保险人签订的多个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只要多个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全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多个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其损失。在这种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对应关系为一对多关系。单一保险合同是指对于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利益,投保人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为一一对应关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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