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柜中的现金由于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现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柜中的现金由于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下列财产均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现金;
(二)支票,本票,汇票;
(三)政府债券。
发生如下情况,现金保险生效: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入宅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备注:
暴风:风力等级表中为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如下情况现金保险无效:
保险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除以上范围,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2)存放在ATM(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遭受的损失;
(3)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4)间接损失;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一)现金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帐面现金余额;
(二)支票,本票,汇票,政府债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实际持有的支票,本票,汇票,政府债券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
押运公司负责押运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现金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被保险人押运的现金总额;
(二)本票,支票,汇票,政府债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被保险人押运的所有本票,支票,汇票,政府债券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
①金库条款 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②保险柜上锁条款 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③保险柜钥匙条款 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7天内送交保险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处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现金,并补偿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保险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需要时,给予足够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以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公司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交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人为地错误叙述或予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陈述、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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