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小保贝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是由开心保携手爱心人寿推出的一款少儿重疾险。爱心人寿以客户为中心,以场景化需求为导向,为家庭客户提供涉及“保险保障、医养健康、财富管理、安全防范和慈善帮助”五大关爱,实现家庭更安全、更健康和更幸福。爱心人寿致力于成为“客户家庭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专家”及“五朵云综合服务供应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开心小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吧。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上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3、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1、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罕见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