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介绍

发布者:白岚|发布时间:2013-10-10 09:38:49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年元月在上海注册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公司由史带保险和再保险有限公司(Starr Insurance & Reinsurance Limited)、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等29家中、外资企业投资建立。现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4.325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

公司先后承保了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和项目,如上海多条越江隧道、越江大桥和轨道交通,以及南京第二长江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青岛海湾跨海大桥、东海平湖油气田、石洞口电厂等国家重点项目和大型市政、能源类项目。

同时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开发,前后设计了“设备按揭保证保险”、“民营企业综合保险”等支持“三农”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险种,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当前,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目标的不断推进,为正在进入新一轮发展的大众保险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站在新的历史发展起点上,大众保险将坚持秉承“效益为先、稳健经营、协调发展”的经营理念,坚持“信誉为本、服务大众”的服务宗旨,依托战略投资者史带国际全球领先的专业技术和营运经验,发挥公司多年积累的本土优势与有利条件,以效益为中心,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进步,加快发展步伐,逐步实现“创造大众的信心与价值,造福于大众富裕与安宁,建设具社会领先的金融保险服务商”的公司长期发展愿景。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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