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在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着重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实施让被保险人利益更完善,新保险法实施购买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新《保险法》在保留了旧《保险法》关于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认定规定额同时,又在第三十一条中又增加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还在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如何指定受益人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其单位中的劳动者购买人身保险时,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范围内指定受益人,并且要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这一规定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同意其指定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由于受益人与劳动者不是近亲属关系,即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但很难保证这些保险金会及时补偿劳动者本人所遭受的损害,这样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容易诱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近亲属的受益人非法串通,共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害时但得不到实际性赔偿的事情发生。这样的规定既与国际上的保险立法接轨,同时也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实施,市民不仅可以在投保寿险产品时受益,投保车险等财险产品也一样可以享受到新保险法带来的“实惠”。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新保险法针对车险理赔难的现状规定了车险理赔时限,而且明确了车辆转让后依然可以获赔等问题。
一般来说,一旦驾车出险想理赔,车主都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而且往往因为资料不全而要多次补交材料。虽然不少保险公司也开始承诺小额损失快速理赔,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赔难依然是困扰广大车主的一个难题。
新保险法实施后 如何买好保险?消费者在知晓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投保指引:仔细阅读条款。以往,消费者在投保环节常常不能看到正式保险条款。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单附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应当充分行使该权利:仔细阅读所附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
保全指引:及时通知变更。为了更好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以外,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索赔指引:关注理赔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按照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为确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获得保险赔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单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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