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有很多公司在给员工买保险时违反相关规定,偷工减料,不给员工买工伤保险。殊不知这样一时省了资金贪了便宜,万一出事,却会增加更多负担。实在是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刘某是四川省南部县人,2010年11月9日通过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到我市一建筑工地务工,谁曾想,上班还不到一个星期时间,13日,刘某就在工地坠楼受伤。刘某立即被工友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医院治疗,第二天被转到了天全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1年9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正式认定刘某为因工受伤,12月28日,刘某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刘某到该建筑工地务工时,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未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为此,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今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0年11月13日,刘某在某建筑工地务工时发生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主持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之规定,裁决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刘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相关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费用、护理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14700元。
一场车祸让正在工作的阿美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家人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其工资足额购买的工伤保险,令阿美的工伤待遇下降,双方协调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清城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判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差额部分46380.60元。
昨天,记者从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年来,红山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同时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有350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680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4640人。
公司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人因工受伤后,公司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受雇于某玻璃公司,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黄某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黄某遭遇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某玻璃公司支付。经核算,法院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工伤保险待遇总计71453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28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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