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所谓的2012新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中区直各有关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要求,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需实行年度审核,各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提供领取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生存证明、在校证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的,将暂停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上述待遇人员的生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
岳阳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已于5月21日由市统计局发文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岳阳市工伤保险处根据岳阳市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了今年的工伤保险最低和最高的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 1786元,最高缴费基数为8931元,今年的工伤保险基数申报工作正式开始启动。由于统计局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也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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