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了解到,镇江市将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构成部分,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更好的服务大众是政府以及保险公司的宗旨。
1日,记者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镇江市自明年起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工伤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0.6%调整至0.8%;工伤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1%调整至1.6%;工伤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1.8%调整至2.4%。
此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是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年后,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工伤保险支付项目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已经赤字运行的背景下实施的。
此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是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镇江市工伤保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今后在实施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还将实施工伤费率浮动政策,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工伤事故发生率低的单位,工伤费率将适当下浮,这将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的提高,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工伤理赔经常会发生理赔纠纷,接下来通过案例介绍一下:
在单位加班聚餐后出现事故是否可认定工伤?去年12月3日,内江人朱兵在加班结束后,因在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在外小解摔下高坎致死,今年3月,朱兵的家属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该局不予认定。朱兵家属对此认定不服,遂提出诉讼,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职工加班聚餐属于工作时间的延续,该事件属于工伤。依法撤销该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于是否醉酒的定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朱兵饮酒是否醉酒导致死亡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供死者系醉酒的直接证据。
“超常规的加班诱发疾病,怎么能不算工伤呢?”昨日市社保局信访室里传来吵闹声,而2楼办事大厅一位躺在轮椅上的中年妇女引人注目——劳务工王家凤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市社保局坚持: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因为同情而破坏法律的秩序。
脑溢血成植物人,工伤不认定
孙先生的老婆王家凤,今年46岁,原来在龙岗某鞋厂上班,2010年1月23日在上班期间晕倒在同事身上,经诊断为右基底节区脑内出血并破入脑室,经过抢救后她活下来了,但是成了植物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王家凤并没有死亡,2010年8月社保局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工伤保险之前一定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了解保险的理赔范围,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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