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提到新车的市民王先生在行车途中,前风挡玻璃被路边飞起的小石子撞出了一道裂痕。王先生联系保险公司时,发现自己当初在投保时没有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更换前风挡玻璃将近1000元费用也只能自掏腰包了,王先生对当初没有购买“玻璃险”后悔不已。据了解,目前,除了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外,汽车保险还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等。而在投保之前,由于险种众多,很多车主常常不知道这些险种具体都是什么用的,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也是一头雾水。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多年的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理赔部经理郑先生认为,各车险种类都有其不同的用途,选择车险时不能光比较价格,而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一、 首先了解车险的大致险种
1.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
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3. 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4. 车上座位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5. 玻璃单独碎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也可以赔偿。
6. 自燃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 划痕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
8. 不计免赔特约险——是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配套条款。不上此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有
定的免赔,一般单方事故或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时就要自己承担20%。
9. 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0. 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车主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CD、DVD及电视录像设备、GPS车载定位终端、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二、 投保“玻璃险”国产还是进口要分清
所谓玻璃单独破碎险,即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有太多不可预测的情况出现,汽车玻璃作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易破损的特性,飞石、贴膜、高空坠物等都有可能使玻璃造成损伤。但是如果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造成的玻璃破损,保险公司都将负责理赔。
通常情况下,进口车可以选择进口玻璃险或者国产玻璃险,而国产汽车只能选择国产玻璃险。车主在购买玻璃险时,要根据自己的车型购买合适的玻璃险,确认好要投保国产还是进口的玻璃险,不少豪华进口车的车主,在投保时没有注意玻璃险的种类,结果换玻璃时才知道投保的是国产玻璃险,那么保险公司也只能按国产玻璃的价格进行赔付了。
建议新手购买“车损险”
10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豪华轿车在甬台温高速瑞安段,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四轮尾部受损,而王某自己驾驶的豪华轿车损失初步估算达30余万元。由于王某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30多万元的损失全部要他自己埋单。
专家提醒,除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外,一般都建议购买“车损险”,尤其是驾驶技术还不熟练的新手驾驶员,“车损险”可以保障自己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足够赔偿。所谓“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跟很多险种一样,车损险也有自己的免赔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扣除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新车可以不买“自燃险”
“自燃险”指因车辆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引发火灾,造成了投保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郑南青建议,2年内新车一般都在质保期内,基本上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如果车辆使用年限比较长、机件较老化、经常长途营运的车辆则都应当购买“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费并不高。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王瓯平
不计免赔最好和车险相关险种搭档购买
不久前,姜某驾驶车辆在市区江滨路与他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姜某负事故全责,经评估对方车辆维修费用达10多万元。由于姜某在购买车损险的时候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种,姜某自己还需要承担近2万元的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姜某为当初没有多花100多元购买不计免赔而后悔不已。
不计免赔险,又称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商业车险中附加险的一种,费率为相应险种保费的15%~20%。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不同的事故责任比例采取相应的免赔额。比如第三者责任险,全责免赔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不计免赔险解决了投保人的后顾之忧,让本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专家提醒说,车主还要注意的是不计免赔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免赔率,其中保险车损险条款中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子被撞,而且又找不到撞车的人,那么不计免赔险是不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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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车险保费收入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占比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态势。在业务增加、保费增长的同时,车险赔付率也呈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车险经营效益持续下滑。
车险赔付率持续上升,将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因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发展速度与经营效益并举,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不断提高车险的经济效益,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文旨在剖析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以利业内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承保关口把关不严,承保效益降低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入口,承保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一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优劣、员工业务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目前,保险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主体都以大力追求经营规模、片面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的风险系数,降低了台均保费,同时,也给事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引发了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基层业务单位思想仍然停留在非理性价格竞争上,这种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
二是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能“节省”保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承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
三是大多数基层业务人员没有做到验车承保,核保工作也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落实不利,有的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而是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二)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随着各种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幅上升。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购买力的日益增强,有车族自2006年以来快速增加,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新手上道的越来越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仅以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公司承保的车险为例,2007年,车险赔案为68091件,2008年,已增加到118388件。
(三)人伤案件费用逐年攀升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员伤亡案件赔偿费用逐年在增加,仅以黑龙江省赔偿标准为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8273元、2007年9182元、2008年10245元、2009年11581元,4年间分别增加了11%、12%、13%。医疗费用从2006年到2009年,增加了60%以上。人伤案件费用的增加,费率未做相应调整,是赔付率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车险理赔缺少大环境支持
1. 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公平性
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对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按较大或按全部责任认定。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交警部门本身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原则上都会维持原来的责任认定比例。
2. 保险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缺少相关部门支持
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但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了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3. 在交警部门调解或法院判定中,保险车辆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失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责的情况下,可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付。但是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有的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在事故过程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求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特别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一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判定被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 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
2. 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承保车型多,配件进货渠道不同,配件价格相差较大,造成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由于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 4S店现象
现在全国出现了大量4S店,其配件价格及工时价格大多高于别的厂家,但客户却信任4S店,这就增加了维修成本。正是因为存在这些明显的不确定影响因素,导致赔付金额加大。
4. 理赔各环节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与监督
查勘、定损、报价、理算、核赔环节是整个车险理赔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往往是上个处理环节对理赔案件存在的相关疑点或问题,没有进行信息传导,导致下个环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或下个环节对上个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形成不了良好的互动。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首先抓好承保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把住承保入口;建立验车承保制度,提高甄别风险能力;选择性承保风险。同时,大力加强理赔管理,把好理赔出口关,强化理赔管控,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加大车险事故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加强对疑难案件调查、核实力度等手段,以达到有效降低车险赔付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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