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包括多少呢,真的那么神秘莫测吗,保险真的像业务员说的那样神乎其神吗,哪个保险适合我们呢,保险业务与业务之间存在什么必然联系呢,保险业务与投保人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保险业务与业务员之间的关系真的是亲戚的关系吗?太多的太多的疑问存在在我们的心里,下面就让我们带着疑问去解读这个问题吧!
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消费者应投保财产保险,在投保时消费者应细读保险责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是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保险专家说,家财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
其次,家财险“按需投保“最经济。消费者在投保家财险时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不要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按需投保“。
第三,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对于家财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虽未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被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对中张红询问是关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逐条询问张红被保险人情况 ,投保单中的回答是保险代理人代替张红填写的,所以,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询问张红被保险人的情况,张红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景,应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新《保险法》实施后,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法律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两年内保险公司知道解除是有以后可以行使解除权,超过两年,不管什么事由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审查义务。此后,基本杜绝了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安心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开始调查,发现问题就拒绝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处理意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1)因未在48小时内报案,而导致保险车辆或其它财产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定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可以对扩大的或无法鉴定的损失不予赔付。后果严重的可以全部拒赔。
(2)对于超过48小时报案,而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可以提供准确出险时间和事故证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付。
(3)对于出险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或终止时间十分接近的情况,应该严格掌握实效,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理由:
(1)《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3)在保险单正本中已经明确向被保险人说明,“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4)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考虑被保险人利益以及保险业务的发展方面,对于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疏忽等善意行为造成的超时报案,应该从宽掌握。而对于恶意行为或有疑点的行为,应该严格掌握。
保险业务实际上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复杂和神秘。了解保险业务主要是能够更加了解保险本身,让保险更好的为我们的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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