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多元化金融集团ING集团旗下ING保险公司(荷兰保险)与直属北京市的国有独资大型投资运营企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持50%股份组建而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九亿元人民币。
首创安泰人寿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东北地区开业的第一家主要由外资方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初开始筹建,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注册,于2002年12月16日正式营业。目前,首创安泰人寿已经开设了北京、辽宁、山东、河南、大连、安徽六家分公司。
核心价值观
1. 客户导向:以实际行动提供满足或超过客户需求的服务。
2. 企业家精神:企业永续经营的根基在于不断地创新与突破,不因循苟且、不墨守成规,凡事保持弹性,更能勇于决策。
3. 团队合作:群策群力,共达目标。
4. 专业:专业是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必备条件。
5. 诚信:做我们所说的,说我们所做的,信守承诺,遵守道德规范。
6. 投资于人:提供全方面的训练与支援,协助一生发展的计划,并与员工共享经营成果。
经营特色
1. 人性化设计--投保十天犹豫期,客户可以从容决定。
2. 更大选择空间--多数产品投保两年后客户拥有更约权,可在公司允许的其他产品中再次选择。
3. 保证续保--提供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产品,部分健康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公司不再解除合同。
4. 凸显人文关怀--被保险人婚嫁、添丁后的首个保单纪念日,可选择加大二成保额;合同生效每满五年后的首个保单纪念日,可选择加大二成保额。
5. 尊重生命--提供全残保险金;生命末守时守信--出险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加付利息。
6. 灵活变现--为投保人提供最高可达现金价值九成的保单质押贷款。
7. 宽以待人--因故在缴纳首期保费之后的分期保费缴费日未能缴付保险费,自保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热销保险
首创安泰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DAC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领取年龄加20年
交费方式:趸缴、期交
交费期间:期交:3年、6年、10年、15年、20年
最低保额:5千元(1000元递增)
最高保额:500万元,不计入累计寿险保额
保险利益简表
养老保险金
自领取日开始,每月给付保额的10%。养老金保证领取20年。
身故保险金
领取日之前身故,返还累计已交保费和利息(单利5%),合同终止;领取日之后身故,给付未领取的养老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领取日之前全残,返还累计已交保费和利息(单利5%),合同终止;领取日之后全残,给付未领取的养老金,合同终止。
红利
养老领取日之前的红利,以累计生息的方式养老分配,并在身故、全残或首期养老金领取日时一次性分配;领取日之后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生命末期提前给付
若确诊为末期疾病且存活期在6个月以下者,可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最高以保额的50%为限。
生命末期保费豁免
给付了生命末期保险金后,同时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合同可转换
合同生效2年后,可在每个保单的周年日,申请转换为规定的险种,转换后的保额须符合规定。
同时发生生命末期和全残,按全残给付;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也相应减少。
快速理赔 感动客户
首创安泰人寿客户李女士,从首创安泰人寿河南省分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宋军手中接过13万元的理赔支票时,失声痛哭,悲喜交加的场面让围观的人们落下了感动的热泪。
2009年1月16日,被保险人王先生为自己在首创安泰人寿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了首创安泰医储保终身寿险A款保险及首创安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计13万元,年缴保险费1855元。2009年7月7日上午,被保险人王先生意外触电身故。王先生的家属李女士报案后首创安泰人寿河南省分公司理赔工作人员迅速前往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经过对本案的仔细调查和证实后,首创安泰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及时将理赔款送至家属的手中。在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理赔申请的第五天,首创安泰人寿给付其意外身故保险金总计13万。在得知王先生为儿子购买的4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险及意外伤害险后,首创安泰人寿提出豁免权,意味着以后无需再缴纳保费,其儿子依然享有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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